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35號
TCDV,101,補,1735,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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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華蓉李訓良發支付
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0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3,7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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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