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677號
TCDV,101,補,1677,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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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77號
原 告 廖諦爵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羅曉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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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