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蘇戊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立衡、賴榮照、鍾詠麟、鍾太輝、洪孟億、
洪宏靖、王鐘賢、王啟昇、郭文豪、郭台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5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4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