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林益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7,5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