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柏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美幸
訴訟代理人 高國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翠媚、楊雅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7,8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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