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徐正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督承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396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
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8,91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