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635號
TCDV,101,補,1635,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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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原 告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1,154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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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