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熊英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復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