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40號
TCDV,101,補,1540,201211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許文顯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