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林美珠
聲 請 人 林美幸
聲 請 人 張寶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茲查:聲請人聲請選任柏紀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核 屬非訟事件法第五章商事非訟事件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此費用 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12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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