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黃滿美
被上訴人 蔡雅婉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
院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11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於10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起訴主張:
上訴人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自 民國100年5月9日16時54分至17時5分許,在供不特定人進出 之「台中區漁會梧棲港魚貨直銷中心展售據點」(下稱魚貨 直銷中心)之F01、F02攤位,朝被上訴人所經營之E01冰淇 淋攤位,接續以「不要無代無才啦,要站就站乎厚啦」、「 愛郎撞」、「無代無才啦,嘿沒骨勒,你跟伊咧」、「嘿無 甲無息,嘿你知影沒,嘿ㄏㄧㄠ′ㄊㄟㄊㄟ,你甲伊咧」、 「嘿甘歸是郎攏沒去乎困過一樣」、「搖吱吱,你沒看」、 「ㄏㄧㄠ′嘛,看啥小,ㄏㄧㄠ′吱吱,瘋女人,看啥小」 、「嘿甲伊講話的人要衰啦,那個查埔耶也要衰啊啦,嘿查 埔人也要衰啊啦,才會跟那個人講話」、「嘿有結婚的人騙 人沒結婚」、「在那邊扭來扭去」、「看那個查某要衰啊」 、「整天腳拉手拉,整天腳沒動會死」、「嘿那是人家媳婦 ,沒人要的,沒人要的,那是人家媳婦,你不知喔」、「尪 嫁嫁咧,騙人講沒生子,出去外面黑白騙,還不知歹勢,人 大家嘛知」、「還不知歹勢,人大家嘛知」、「嘿那個查埔 人咧衰啊,才會甲那個講話,嘿查埔耶咧衰啊啦,嘿要衰了 啦」、「去到哪裡都騙人沒結婚,都騙人沒結婚」、「整天 扭來扭去,ㄏㄧㄠ′來ㄏㄧㄠ′去」、「不要每天沒代才啦 ,垃圾鬼,沒代才,整天扭來扭去,是要乎看,要乎嘿…不 要臉,不知歹勢,丟人現眼,嘿是沒人要的媳婦」、「嘿生 兩個小孩,還騙人沒結婚」(上開言語均係臺語發音)等語 ,公然侮辱被上訴人,並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被上訴人名譽 之事,足以貶抑被上訴人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經被上訴 人對上訴人提起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刑事告訴後,業經本院 以100年度簡字第826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上訴人上開 行為,顯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即不 免因而受有貶損,自受有損害,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 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原告並得要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而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侮辱及不實言論,嚴重影響被上 訴人工作及日常人際關係,甚至一度家庭失和,所受精神痛 苦非予適當金錢補償不足以彌補,爰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另兩造均於魚貨直銷中心經營冷飲及 冰淇淋生意,而本件事實發生地為人潮熙攘之漁港商區,上 訴人所為公然侮辱及誹謗性言論早為不特定多數人所共聞共 見,甚是口耳相傳淪為茶餘飯後的笑談,造成被上訴人名譽 受損甚鉅,非加重上訴人採取回復名譽措施之義務,實不足 以回復被上訴人所受損害。並請求被告依原審附件之道歉聲 明,於1日內夾200份日報之方式,發送於台中區漁會職員及 觀光漁市場內之各攤販等語。並聲明:1.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訴人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上訴人應將如原審附件所示 「道歉聲明」以黑色20號字體,行距40,印製於A4尺寸粉紅 色紙張(長29.7公分,寬21公分),以1日內夾200份日報之 方式,發送於台中區漁會職員及觀光漁市場內之各攤販,至 發送完畢為止。3.就第1項聲明,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貳、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則以:
一、本件就民事責任而言,應視被上訴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如何, 如此始符損害填補之法理,而本件案發當時係上訴人與上訴 人兒子間之對話,並無其他第三人在場,實際上對於被上訴 人之名譽沒有造成任何損害,何況本件係被上訴人一再挑釁 所致。另被上訴人請求登報道歉部份,本件侵害被上訴人之 事,對被上訴人名譽之傷害僅侷限於在場聽聞之人,倘若將 前開道歉啟事,以夾報方式發送於台中區漁會職員及觀光漁 市場內之攤販,將使原本不知情之人獲悉此事,非但無益於 被上訴人名譽之回復,反而可能使被上訴人名譽再次受損, 且如被上訴人出示法院判決予親友、鄰居澄清事實,並命上 訴人給付相當之金錢賠償,已足以回復名譽,是被上訴人請 求夾報道歉,顯已超過回復名譽所必要等語。
二、於上訴審補稱:本件上訴人雖然因一時氣憤脫口講出如原審 判決所載之言語,然該等內容均屬真實;且尚不致使被上訴 人在社會上之人格遭受嚴重侵害,否則被上訴人何必自行傳 送其與他人有婚外情之簡訊內容予訴外人鄭芳茹知悉,惟恐 他人不知其在外之所作所為,是上訴人所為應不構成侵權行 為。又本件兩造結怨已深,尚有其他多件民、刑事訴訟案件 ,被上訴人及其公公即訴外人楊茂源對上訴人亦有多次傷害 、公然侮辱及妨害自由等不法行為,且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之公然
侮辱及誹謗損害賠償事件,該民事判決亦僅判決被上訴人應 賠償上訴人5萬元慰撫金,是原審判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 人1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萬元為適當,充其量亦僅為5萬 元。又依上開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 64號民事判決結果,被上訴人業已經法院判決應賠償上訴人 81,880元確定,為此上訴人爰對被上訴人為抵銷之意思表示 ,經抵銷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亦無餘額可資請求等語。參、本件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 部敗訴。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被上訴人並未上訴,業已 確定)。
肆、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及意圖散布於眾之 誹謗犯意,自100年5月9日16時54分至17時5分許,在供不特 定人進出之「台中區漁會梧棲港魚貨直銷中心展售據點」( 下稱魚貨直銷中心)之F01、F02攤位,朝被上訴人所經營之 E01冰淇淋攤位,接續以「不要無代無才啦,要站就站乎厚 啦」、「愛郎撞」、「無代無才啦,嘿沒骨勒,你跟伊咧」 、「嘿無甲無息,嘿你知影沒,嘿ㄏㄧㄠ′ㄊㄟㄊㄟ,你甲 伊咧」、「嘿甘歸是郎攏沒去乎困過一樣」、「搖吱吱,你 沒看」、「ㄏㄧㄠ′嘛,看啥小,ㄏㄧㄠ′吱吱,瘋女人, 看啥小」、「嘿甲伊講話的人要衰啦,那個查埔耶也要衰啊 啦,嘿查埔人也要衰啊啦,才會跟那個人講話」、「嘿有結 婚的人騙人沒結婚」、「在那邊扭來扭去」、「看那個查某 要衰啊」、「整天腳拉手拉,整天腳沒動會死」、「嘿那是 人家媳婦,沒人要的,沒人要的,那是人家媳婦,你不知喔 」、「尪嫁嫁咧,騙人講沒生子,出去外面黑白騙,還不知 歹勢,人大家嘛知」、「還不知歹勢,人大家嘛知」、「嘿 那個查埔人咧衰啊,才會甲那個講話,嘿查埔耶咧衰啊啦, 嘿要衰了啦」、「去到哪裡都騙人沒結婚,都騙人沒結婚」 、「整天扭來扭去,ㄏㄧㄠ′來ㄏㄧㄠ′去」、「不要每天 沒代才啦,垃圾鬼,沒代才,整天扭來扭去,是要乎看,要 乎嘿…不要臉,不知歹勢,丟人現眼,嘿是沒人要的媳婦」 、「嘿生兩個小孩,還騙人沒結婚」(上開言語均係臺語發 音)等語,經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刑 事告訴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26號刑事判決有罪確 定在案乙節,業據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錄音錄影光碟1片、
錄音譯文1份及攤位圖1紙等件為證,且有本院以100年度簡 字第82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上訴人除否認其行為構成侵 權行為外,對於上開事實經過並不爭執,當堪信屬實。二、上訴人雖以前詞辯稱事發當時其雖然一時氣憤脫口講出如原 審判決所載之言語,然該等內容均屬真實;且尚不致使被上 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遭受嚴重侵害,否則被上訴人何必自行 傳送其與他人有婚外情之簡訊內容予訴外人鄭芳茹知悉,惟 恐他人不知其在外之所作所為,是上訴人並未構成侵權行為 云云,並於本院審理中另提出上開簡訊為證。惟查,對於上 訴人所提上開簡訊確係被上訴人傳送予訴外人鄭芳茹乙情, 被上訴人並未爭執,是此部分上訴人另聲請本院通知鄭芳茹 到庭證明上開簡訊確係被上訴人傳送乙節,已無必要。而按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 定有明文。查依上訴人所提上開簡訊內容並無從佐證本件上 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之上開言語內容屬實,縱得認屬實,亦 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自無免責餘地,此參上訴人 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826號刑事判決認其所為係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 謗罪,應從一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亦明。又 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錄音錄影光碟畫面可知,上訴人於 上開辱罵時,其攤位前路經之遊客甚多,甚且有遊客向上訴 人購物,顯見其當時辱罵被上訴人之言論,得為第三人所共 見共聞,且魚貨直銷中心為商業活動地點,時常有不特定人 途經該處,亦為事理之常,顯見被上訴人之名譽確有因上訴 人之行為受有損害,並已達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程度,上 訴人辯稱其行為尚不致使被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遭受嚴重 侵害,尚不構成侵權行為云云,洵無可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確有於上揭時地公 然侮辱及誹謗被上訴人,以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受有侵害,被 上訴人之精神受有相當痛苦自屬當然。是本件被上訴人據此 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於法當屬有據。次按慰藉金之賠償 ,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 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業經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闡釋甚明。故所謂「相當 」,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損害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 、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原審依被上訴人係 以販售冰淇淋飲料為業,然其98年及99年間均無所得財產資 料;上訴人則亦係從事販售冰淇淋飲料為業,其於98年間有 營利所得及股利所得共約5萬餘元,99年間則有營利所得及 股利所得約4萬餘元,名下則有現值約200餘萬元之房屋土地 、93年份及88年份之汽車各1部及多筆股票投資,有兩造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參,並審酌上訴人 所為行為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程度、兩造間素有怨隙及審 酌兩造資力等情形,認被上訴人請求慰撫金300,000元尚嫌 過高,應以100,000元為適當,核無違誤,其金額亦屬適當 。上訴人以前詞辯以兩造結怨已深,尚有其他多件民、刑事 訴訟案件,被上訴人及其公公即訴外人楊茂源對上訴人亦有 多次傷害、公然侮辱及妨害自由等不法行為,且另案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 為之公然侮辱及誹謗損害賠償事件,該判決亦僅判決被上訴 人應賠償上訴人5萬元慰撫金確定,是原審判決上訴人應賠 償被上訴人1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萬元為適當,充其量 亦僅為5萬元云云,亦無理由。
四、至上訴人另辯以依上開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 上易字第364號判決結果,被上訴人業已經法院判決應賠償 上訴人81,880元確定,為此上訴人爰對被上訴人為抵銷之意 思表示,經抵銷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亦無餘額可資請求云 云。惟按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 銷,民法第33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負 者,依前開說明,乃屬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依上開 規定,其債務人即上訴人不得主張抵銷,是此部分上訴人所 為之抵銷抗辯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審所為判決,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其上訴。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