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0號原 告 劉阿絨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追 加 原告 林阿發被 告 王淑鈴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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