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520號
TCDV,101,家訴,520,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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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20號
原 告 韓秀華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陸關於不動產繼承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本件被繼承人趙延志於大陸所遺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之證
明及該遺產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民國98年9月25日)之
市價為何及其證明。
三、原告所主張之遺產分割方案。
四、訴訟標的之計算根據並詳列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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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