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230號
TCDV,101,司養聲,230,2012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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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謝劉美菊
代 理 人 謝亞芸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子揚
法定代理人 劉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劉美菊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收養林子揚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謝劉美菊(女、民國49年10月2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林子揚(男 、92年1月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母 均歿)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財產證明、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等為證。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 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 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 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01年9月6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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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