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146號
TCDV,101,司養聲,146,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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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莊傳禮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高氏賢
高氏秋
法定代理人 高文基
范氏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應有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文基范氏紅之簽
名或蓋章。
二、越南收養法規或本件收養符合越南法規之相關證明文件(可
提出經越南國際養子局出具之補正通知代替)。
三、前揭文件如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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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