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299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豐原榮民
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程春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侯法秉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侯法秉(男、民國十一年八月 十二日生)係聲請人轄屬之退除役官兵,不幸於九十六年四 月十二日死亡。被繼承人雖有養子侯德福一人,但迄今行蹤 不明,為便利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爰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 位,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云云。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 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別定 有明文。其中「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繼承人不明 ,故如確有繼承人,僅其所在不明或生死不明者,自不得謂 為無人承認之繼承,此可將其應承受之遺產與其固有財產, 同適用民法第十條及非訟事件法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 規定而處理之,如已具備死亡宣告之要件者,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則得為死亡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被繼承人侯法秉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死亡,配偶黃 貴英早於被繼承人而歿,及被繼承人有養子侯德富等情,有 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榮民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復 據本院依職權查詢侯德富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 按,堪信為真實。另侯德富迄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乙情, 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侯 法秉既有已知之繼承人存在,僅其生死不明或意願不明,均 非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況,是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侯法 秉之遺產管理人,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