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347號
TCDV,101,司繼,1347,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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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黃綉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被繼承人陳淑娥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陳淑娥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淑娥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略以:被繼承人陳淑娥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 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 管理人,經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聲請 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財管字第三三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准予就被繼承人陳淑娥遺產管理 事件為公示催告,現已催告期滿在案。茲因被繼承人陳淑娥 生前留有債務,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予債權人,自有變賣 被繼承人遺留之遺產之必要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陳淑娥之 遺產清冊及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務或交付遺 贈物之職務。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 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 法院處理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 款、第二項後段、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 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 物之必要,得聲請法院之同意後變賣遺產。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淑娥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 生前積欠綜合所得稅,嗣由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沙鹿稽徵所聲請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書據為證,並有本院九十八年度司 財管字第三三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按,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 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 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變賣被繼承人陳淑娥之遺產,自屬有 據。另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 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十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江美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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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股票名稱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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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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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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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