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458號
TCDV,101,司票,5458,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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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5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羅德昌、簡一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相對人羅德昌、簡一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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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