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408號
TCDV,101,司票,5408,20121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08號
聲 請 人 蔡茂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崑傑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CH394455、CH394456之本票2紙到期日為發票日前,應
  視為未記載,請補其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