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08號聲 請 人 蔡茂瑋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崑傑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票號CH394455、CH394456之本票2紙到期日為發票日前,應 視為未記載,請補其提示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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