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354號
TCDV,101,司票,5354,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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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354號
聲 請 人 賴進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用塔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劉用塔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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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