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349號
TCDV,101,司票,5349,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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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3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
黃美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發票當時相對人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黃美惠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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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