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3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
黃美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發票當時相對人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黃美惠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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