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405號抗 告 人 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小珺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帷鉅設計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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