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賴琬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房子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敘明抵押債務之清償日期為何為101年9月3日(依據債權
人所提出之借據所示,清償日期欄為空白,惟約定利息
積欠一個月以上或抵押物被查封時視為清償日期到期)?
(二)債權人係自何時未繳納利息?債務人目前尚積欠多少債
務?
(三)請提出債務人房子洲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