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1年度,5號
TCDV,101,司執消債清,5,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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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上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 理 人 張仲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江姿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 理 人 蔡宜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代 理 人 謝小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邱上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民事庭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 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 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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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