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聲 請 人 蔡默儀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銀行出具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Z0000000號)之掛失 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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