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303號
TCDV,101,司催,1303,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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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蔡默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銀行出具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Z0000000號)之掛失
  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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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