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271號
TCDV,101,司催,1271,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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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許金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許得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許得之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
  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
  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
  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六、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請提出該公司登記資
  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便確認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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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