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一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曾聰富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