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240號
TCDV,101,司促,46240,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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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40號
債 權 人 陳焜耀
債 權 人 鍾卉榆即鍾玉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素珍、林志亮、林志聰、林志華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林敏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釋明請求自民國90年5月9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
   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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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