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40號
債 權 人 陳焜耀
債 權 人 鍾卉榆即鍾玉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素珍、林志亮、林志聰、林志華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林敏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釋明請求自民國90年5月9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
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