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5692號
TCDV,101,司促,45692,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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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692號
債 權 人 金惠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栓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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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