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4693號
TCDV,101,司促,44693,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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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93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王明鴻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7月28日經授中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
   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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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