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4372號
TCDV,101,司促,44372,201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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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37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裕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辰裕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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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