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2943號
TCDV,101,司促,42943,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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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43號
債 權 人 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日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台日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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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日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