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492號
債 權 人 張珮芬即蓋亞創藝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冠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 有明定。
二、依債權人呈報債務人黃冠霖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示,債務人 黃冠霖籍設桃園縣龜山鄉○○○路99號,經查該址為龜山鄉 戶政事務所之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 ;而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