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399號
TCDV,101,司促,36399,201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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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399號
債 權 人 郭有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壽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 ,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1年10月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 應自民國101年10月13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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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