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1號
TCDV,101,勞訴,1,201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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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威誠即宏利工程行

上訴人 即
被 告 進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鳳娥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銘德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10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8,82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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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吉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