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仲執字,101年度,3號
TCDV,101,仲執,3,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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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間聲請對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
事件,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0萬元
,而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
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該項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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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