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吳志忠 張豐聯 關明彰 陳生本 李哲雄 林月嬌 羅文貴 黃羅敏 黃鵬謀 張寶優 黃天惠 蔡綉葉 周碧霞 呂文英 葉輔渝 陳文菊 劉瓊芬 文美華 王景樺 林鈴潣 陳雅惠 盧麗珠 蔡適禮上2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複代理 人 張嘉麟律師被 告 陳政協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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