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87號
TCDV,100,重訴,287,201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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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吳志忠
      張豐聯
      關明彰
      陳生本
      李哲雄
      林月嬌
      羅文貴
      黃羅敏
      黃鵬謀
      張寶優
      黃天惠
      蔡綉葉
      周碧霞
      呂文英
      葉輔渝
      陳文菊
      劉瓊芬
      文美華
      王景樺
      林鈴潣
      陳雅惠
      盧麗珠
      蔡適禮
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代理 人 張嘉麟律師
被   告 陳政協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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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