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6號
原 告 陳諸松
原 告 湯金
原 告 陳訓偉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複代理人 李璟泓
被 告 陳尚宏
被 告 陳金裕
被 告 陳啟忠
被 告 蔣江全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被 告 李樹根
被 告 陳來生
追加被告 翁陳阿珠
陳春梅
吳玉惠
陳癸圜
吳介茂
吳世茂
吳鎮村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九項關於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補充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補充記載而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