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246號
TCDV,100,訴,2246,2012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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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6號
原   告 陳諸松
原   告 湯金
原   告 陳訓偉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複代理人  李璟泓
被   告 陳尚宏
被   告 陳金裕
被   告 陳啟忠
被   告 蔣江全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被   告 李樹根
被   告 陳來生
追加被告  翁陳阿珠
      陳春梅
      吳玉惠
      陳癸圜
      吳介茂
      吳世茂
      吳鎮村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九項關於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補充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補充記載而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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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