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陳金裕
即 被 告
陳啟忠
蔣江全
被 上訴 人 陳諸松
即 原 告
湯金
號
陳訓偉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陳諸松、湯金、陳訓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
224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77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