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606號
TCDM,101,附民,606,201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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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06號
原    告  劉冠賢 19歲.
兼法定代理人  劉坤堆
兼法定代理人  蕭玉芳
被    告  許晉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97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晉賓被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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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