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075號
TCDM,101,訴,2075,2012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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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錦藤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黃建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
第62號、101年度偵字第13686、14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錦藤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錦藤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 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2 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嫌等,犯罪嫌疑重 大,而被告於警詢過程因脫逃為警制伏,亦經檢察官起訴認 涉犯脫逃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否認上開犯 行,與共犯、證人所述案情不同,尚有證人未經傳喚到院作 證,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其所涉加重強盜罪亦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又起訴事實所載被告所為上開恐 嚇取財及強制犯行於短期之內次數達2 次,均係針對相同被 害人為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8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或執行,有羈 押之原因與必要,業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 案。茲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8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8 款之羈押原因仍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1 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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