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735號
TCDM,101,聲,4735,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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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臻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1年執聲字第3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玉臻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77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6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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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