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承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3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承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 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 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魏承霖因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 藥、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表:受刑人魏承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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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自│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為得│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訴)機關├────────┼────────┤易科罰金│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判 決 日 期 │ 判決確定日期 │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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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①100年5月3日 │彰化地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否 │編號1至4定│
│ │防制條例│3年8月,│②100年5月4日 │100年度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應執行有期│
│ │(販賣第│共5罪 │③100年5月17日│偵字第 │1426號 │1426號 │ │徒刑4年6月│
│ │一級毒品│ │④100年8月6日 │8256、 ├────────┼────────┤ │ │
│ │) │ │⑤100年8月7日 │8258號 │101年2月24日 │101年3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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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①100年5月2日 │彰化地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否 │編號1至4定│
│ │防制條例│4年,共2│②100年6月14日│100年度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應執行有期│
│ │(販賣第│罪 │ │偵字第 │1426號 │1426號 │ │徒刑4年6月│
│ │一級毒品│ │ │8256、 ├────────┼────────┤ │ │
│ │) │ │ │8258號 │101年2月24日 │101年3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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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3月中旬某│彰化地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否 │編號1至4定│
│ │防制條例│3年7月 │日 │100年度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應執行有期│
│ │(販賣第│ │ │偵字第 │1426號 │1426號 │ │徒刑4年6月│
│ │二級毒品│ │ │8256、 ├────────┼────────┤ │ │
│ │) │ │ │8258號 │101年2月24日 │101年3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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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藥事法(│有期徒刑│100年4月23日或│彰化地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否 │編號1至4定│
│ │轉讓禁藥│8月 │100年4月24日22│100年度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應執行有期│
│ │) │ │時許 │偵字第 │1426號 │1426號 │ │徒刑4年6月│
│ │ │ │ │8256、 ├────────┼────────┤ │ │
│ │ │ │ │8258號 │101年2月24日 │101年3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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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7月上旬某│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否 │編號5至6定│
│ │防制條例│3年9月 │日起至100年8月│100年度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應執行有期│
│ │(販賣第│ │11日 │偵字第 │3141號 │3141號 │ │徒刑4年6月│
│ │二級毒品│ │ │17995號 ├────────┼────────┤ │ │
│ │) │ │ │ │101年8月21日 │101年9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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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8月5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否 │編號5至6定│
│ │防制條例│1年 │ │100年度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應執行有期│
│ │(轉讓第│ │ │偵字第 │3141號 │3141號 │ │徒刑4年6月│
│ │一級毒品│ │ │17995號 ├────────┼────────┤ │ │
│ │) │ │ │ │101年8月21日 │101年9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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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