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0號
原 告 新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才
法定代理人 高清溪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1。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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