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156號
SLDV,90,訴,1156,200110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原   告 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助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1/1頁


參考資料
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