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770號
TCDM,101,簡,770,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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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HMAD SOLIKIN (印尼籍,中華民國居留證上之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411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HMAD SOLIKIN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HMAD SOLIKIN(印尼籍,中華民國居留證上之中文譯名為阿 金)可預見一般人均可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如不自行申 辦,而係收購以他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使用, 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他人掩飾 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向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昇易國際有限公司申辦取得中 華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後不到1個月內間之 某日,在臺中市第一廣場,以新臺幣(下同)700餘元之代價 ,販賣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子,該名女 子隨後將前揭門號SIM卡輾轉販賣交付予以陳國雄為首之詐 欺集團成員,供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時 ,內部聯繫工具使用。而以陳國雄為首之詐欺集團係由如附 表「Call客秘書化名」欄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 詐騙電話」欄所示之電話或不詳電話向如附表「被害人姓名 」欄所示之被害人,施以如附表「剝皮詐騙話術」欄所示名 目之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金額」 欄所示之金錢予詐欺集團成員。AHMAD SOLIKIN即以此方式 ,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犯行(AHMAD SOLIKIN僅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所販賣交付前揭門號SIM卡後而為之 詐欺取財犯行,不含其販賣交付前揭門號SIM卡前,該詐欺 集團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嗣因警循線破獲上開詐欺集團 ,並於100年7月7日持搜索票前往詐欺集團成員所在處所執 行搜索,扣得前揭門號SIM卡(係扣於上開詐欺集團首腦陳國 雄所為詐欺案件),而悉上情(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被害 人姓名」欄所示之被害人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已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在案)。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第一專 勤隊報告暨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HMAD SOLIKIN(印尼籍,中文譯名 阿金)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上開詐欺集團成 員楊家豪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 M卡係其向1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圓仔」之成年 人購得,並有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張昌紋,作為向被害人詐 欺取財時,內部聯繫工具使用等節相符。而以陳國雄為首之 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被害人姓名」欄所示之被害人,以 如附表「詐騙電話」欄所示之電話或不詳電話向如附表「被 害人姓名」欄所示之被害人,施以如附表「剝皮詐騙話術」 欄所示名目之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 「金額」欄所示之金錢予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取財犯行,亦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金訴字第1號、101年度易字 第55號、第82號判決認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在卷足憑。 此外,並有被告入出境查詢結果資料、外人居留資料查詢( 外勞)、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台北營 運處第一服務中心101年5月29日台北一服101密字第079號函 及檢送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暨所附證件影本、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7月4日刑紋字第1010078109 號鑑定書等件附卷可稽。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 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衡諸現 今社會常情,一般人至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或 是申購免月租費之預付卡、易通卡,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 速之事,故如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需要,自以使用其本人 或可信賴之親友所申請之門號,較為合理,若非存有以他人 行動電話門號從事不法用途,以逃避追緝之目的,應無以收 購方式取得他人門號使用之必要。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 經驗,應可預見任意提供自己行動電話門號予無信賴關係之 他人使用,易致他人藉該門號從事財產犯罪,並隱匿該門號 實際使用人身分,使他人難以追查,以利犯罪之順利進行。 而被告於交付前揭門號SIM卡時,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 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542號卷第67頁),且為年約30歲之成年 人,應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並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 而無常識之人,其雖為外籍勞工,惟依其智識能力與社會生 活經驗,對上情仍難諉為不知。故被告對於將前揭門號SIM



卡,以700餘元代價,販賣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女子,該名成年女子可能將前揭門號SIM卡輾轉販賣 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被害人詐 欺取財時,內部聯繫工具使用,以遂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應 可預見。被告為獲取700餘元報酬,仍販賣交付前揭門號SIM 卡,容認他人使用,其於販賣交付前揭號SIM卡時,有幫助 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準此,足認被 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 以,行為人主觀上若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在客觀上 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被告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之犯意,將其申辦取得之前揭門號SIM卡販賣交付予 上開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經該名成年女子 輾轉販賣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被害 人詐欺取財時,內部聯繫工具使用,被告係就他人之犯罪加 以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為幫助犯。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以販賣 交付前揭門號SIM卡供他人使用之一行為,而幫助詐欺集團 成員詐騙如附表「被害人姓名」欄所示之被害人(被告僅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所販賣交付前揭門號SIM卡後而為之 詐欺取財犯行,不含其販賣交付前揭門號SIM卡前,該詐欺 集團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侵害多數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 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 獲取700餘元報酬,將其申辦取得之前揭門號SIM卡販賣交付 予他人使用,致使詐欺集團成員於向被害人詐欺取財時,得 以該門號作為內部聯繫工具使用,隱匿其等真實身分,減少 遭查獲之風險,影響社會秩序,被告行為殊不足取。併斟酌 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在工廠擔任鐵工之生活狀況 (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542號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本案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被害人遭詐│詐騙電話 │CALL客│參與詐騙之詐欺集│剝皮詐騙話術(│被害人│金額(新臺幣)│取款地點(例示│
│號│欺時間(年/│ │秘書化│團成員 │依據被害人筆錄│姓 名│ │) │
│ │月)(民國)│ │名 │ │扼要摘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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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04-100│0000000000│藝星 │張昌紋謝智勇、│補業績、考照報│吳竹龍│38萬7000元 │高雄巿漢神百貨│
│ │/07 │0000000000│ │王于誠張鎧維、│名費、贖身、弄│ │ │對面、高雄女中│
│ │ │ │ │馬偉凱樊懿靜、│傷客人賠醫藥費│ │ │對面、高雄巿一│
│ │ │ │ │謝宛伶賴新介、│、損壞儀器賠償│ │ │心路與光華路交│
│ │ │ │ │曾麗安林煜凱、│等 │ │ │岔路口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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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06-100/│0000000000│貝兒 │陳陽明蔡佳彣、│補業績、還經紀│徐進興│120萬元 │臺北巿某處 │
│ │05 │ │ │莊怡如張昌明、│人錢、車禍、整│ │ │ │
│ │ │ │ │陳國豊曾雅靚、│容等 │ │ │ │
│ │ │ │ │張昌紋謝智勇、│ │ │ │ │
│ │ │ │ │許幼琳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陳國雄、楊家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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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6-100/0│0000000000│小意 │張昌明莊李毅、│補業績、醫藥費│邱仕全│37萬2000元 │新竹火車站、銅│
│ │5 │ │ │陳國豊張明弘、│、償還債務繳房│ │ │鑼火車站 │
│ │ │ │ │張昌紋許瑋雁、│租、父親喪葬費│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等 │ │ │ │
│ │ │ │ │謝智勇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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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10-100/│不詳 │藍天 │陳陽明蔡佩純、│補業績、父親開│許昌濬│46萬7000元 │臺北巿長安東路│
│ │04 │ │ │楊家豪、莊怡如、│刀醫療費、母親│ │ │、林森北路附近│
│ │ │ │ │張昌明陳國豊、│賭債、弟弟與未│ │ │某酒店、新竹巿│
│ │ │ │ │曾雅靚張昌紋、│成年少女性交和│ │ │美華泰
│ │ │ │ │謝智勇莊李毅 │解金等 │ │ │ │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 │
│ │ │ │ │林煜凱、陳國雄、│ │ │ │ │
│ │ │ │ │楊家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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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0/03-100│0000000000│晴兒文宥心莊怡如、│補業績、離職、│陳兆宇│40-50萬元 │潘朵拉店、臺北│
│ │/4/23(日) │0000000000│ │張昌明莊李毅、│所得稅等 │ │ │巿林森北路附近│
│ │ │0000000000│ │陳國豊張明弘、│ │ │ │之教堂 │
│ │ │0000000000│ │張昌紋陳陽明、│ │ │ │ │
│ │ │ │ │曾雅靚謝智勇、│ │ │ │ │
│ │ │ │ │許幼琳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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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07-100/│0000000000│藍欣張昌明莊李毅、│補業績、遭公司│陳信榮│50萬元 │首爾店、潘朵拉
│ │04 │0000000000│ │張昌紋陳陽明、│罰錢、離職賠償│ │ │店、臺北巿民權│
│ │ │0000000000│ │曾雅靚蔡佳彣、│金、贖身等 │ │ │東路與建國北路│
│ │ │ │ │謝智勇蔡佩純、│ │ │ │路口 │
│ │ │ │ │許瑋雁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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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03-100│0000000000│可可 │王品懿、謝智勇、│與客人口角衝突│何顯祥│10萬元 │高雄巿青年路之│
│ │/06 │ │ │王于誠張鎧維、│賠償金、還錢莊│ │ │海產店、高雄巿│
│ │ │ │ │馬偉凱樊懿靜、│錢、父親開刀醫│ │ │三多路之三多大│
│ │ │ │ │張昌紋謝宛伶、│療費、贖身、缺│ │ │飯店 │
│ │ │ │ │賴新介曾麗安、│錢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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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0年4月22│0000000000│小藝 │文宥心莊怡如、│補業績、欠酒店│黃仕魁│1萬1000元 │臺北巿某處 │
│ │日左右 │ │ │張昌明莊李毅、│錢、要離開酒店│ │ │ │
│ │ │ │ │陳國豊張昌紋、│贖身、還媽媽錢│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等 │ │ │ │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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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0/03-100│0000000000│晨晨莊怡如張昌明、│幫姊妹離職、贖│王祥煙│349萬元 │潘朵拉店、臺北│
│ │/06 │ │ │莊李毅陳國豊、│身解約金等 │ │ │巿林森北路與長│
│ │ │ │ │張明弘張昌紋、│ │ │ │安東路路口天主│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教堂、臺北巿巿│
│ │ │ │ │蔡佳彣謝智勇、│ │ │ │民大道華山公園│
│ │ │ │ │蔡佩純賴新介、│ │ │ │旁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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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07-100/│0000000000│羽羽 │莊怡如陳陽明、│生日、補業績、│顏安家│207萬1000元 │首爾店、臺北巿│
│ │06 │0000000000│ │曾雅靚蔡佳彣、│離職還錢、清償│ │ │林森北路與長安│
│ │ │0000000000│ │謝智勇蔡佩純、│置裝費、清償酒│ │ │東路交岔路口 │
│ │ │0000000000│ │張昌明莊李毅、│店稅金、祖母往│ │ │ │
│ │ │0000000000│ │陳國豊張明弘、│生喪葬費、退婚│ │ │ │
│ │ │ │ │張昌紋賴新介、│等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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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2-100/│0000000000│小青 │莊怡如張昌明、│補業績、生活費│陳家豪│33萬3000元 │首爾時尚會館、│
│ │05 │ │ │莊李毅陳國豊、│、房租、報名費│ │ │潘朵拉PUB │
│ │ │ │ │張明弘張昌紋、│、稅金等 │ │ │ │
│ │ │ │ │莊廷芳陳陽明、│ │ │ │ │
│ │ │ │ │曾雅靚蔡佳彣、│ │ │ │ │
│ │ │ │ │謝智勇蔡佩純、│ │ │ │ │
│ │ │ │ │許瑋雁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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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07-100/│0000000000│雨桐莊怡如張昌明、│母親生病、開刀│簡弘育│162萬元 │新竹巿中正路曼│
│ │05 │0000000000│ │莊李毅陳國豊、│、母親喪葬費、│ │ │黛瑪蓮店前、臺│




│ │ │0000000000│ │張明弘張昌紋、│還公司錢、還債│ │ │北巿巿民大道與│
│ │ │ │ │陳陽明曾雅靚、│、繳保證金、取│ │ │林森北路交岔路│
│ │ │ │ │蔡佳彣謝智勇 │消婚約等 │ │ │口、臺北巿林森│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北路天主教堂前│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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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04-100│0000000000│心如 │王品懿、張昌紋、│4/18姐妹代(楊│楊方茂│24萬元 │高雄巿大遠百地│
│ │/06 │ │ │謝智勇王于誠、│惠如、子依)24│ │ │下街
│ │ │ │ │張鎧維馬偉凱、│萬元 │ │ │ │
│ │ │ │ │謝宛伶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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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04-100│0000000000│思涵 │張昌紋謝智勇、│補業績、打傷客│黃文芳│22萬1000元 │高雄巿漢神百貨│
│ │/07 │ │ │王于誠張鎧維、│人賠錢、生活費│ │ │公司旁之珠寶行│
│ │ │ │ │馬偉凱樊懿靜、│、車禍、父親過│ │ │、高雄巿五福路│
│ │ │ │ │謝宛伶、王品懿 │世等 │ │ │與林森路交岔路│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口、高雄巿自強│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三路勞力士鐘錶│
│ │ │ │ │陳國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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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09-100/│0000000000│琳達 │莊怡如張昌明、│補業績、被公司│白棟隆│31萬2000元 │首爾酒店、潘朵│
│ │06 │ │ │莊李毅陳國豊、│罰錢、胃出血、│ │ │拉酒店 │
│ │ │ │ │張明弘張昌紋、│繳所得稅、離職│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服裝費、技術│ │ │ │
│ │ │ │ │蔡佳彣謝智勇 │指導費等 │ │ │ │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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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10-100/│0000000000│乖乖 │莊怡如張昌明、│還債、罰錢、母│謝貞德│50萬元 │臺北市某處 │
│ │05 │0000000000│ │莊李毅陳國豊、│親醫療費、補業│ │ │ │
│ │ │0000000000│ │張明弘張昌紋、│績、離職等 │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 │
│ │ │ │ │蔡佳彣謝智勇、│ │ │ │ │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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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0/04-100│0000000000│希希 │王品懿、張昌紋、│贖身、替父親還│黃石村│23萬1000元 │高雄市大遠百 │
│ │/06 │ │ │謝智勇王于誠、│賭債、付錢莊利│ │ │ │
│ │ │ │ │張鎧維馬偉凱、│息、替父親還地│ │ │ │
│ │ │ │ │謝宛伶賴新介、│下錢莊債務等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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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0/01-100│0000000000│晴兒文宥心莊怡如、│補業績、父親欠│盧韋孝│12萬4000元 │新竹市政府旁 │
│ │/5/5(日) │0000000000│ │張昌明莊李毅、│債、贖身等 │ │ │ │
│ │ │0000000000│ │陳國豊張昌紋、│ │ │ │ │
│ │ │0000000000│ │許瑋雁陳陽明、│ │ │ │ │
│ │ │ │ │曾雅靚謝智勇 │ │ │ │ │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許幼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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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03-100│不詳 │安妮 │莊怡如張昌明、│弄傷客人和解金│黃鶴榮│35萬8500元 │新竹巿政府廣場│
│ │/7/6(日) │ │ │莊李毅陳國豊、│、賠償金等 │ │ │、首爾店、潘朵│
│ │ │ │ │張昌紋許瑋雁、│ │ │ │拉店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 │
│ │ │ │ │張明弘許幼琳、│ │ │ │ │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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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01-100│0000000000│萱萱 │莊怡如張昌明、│繳房租、賠償金│洪乾丁│40萬7000元 │新竹城隍廟東門│
│ │/05 │0000000000│ │莊李毅陳國豊、│、還債、罰金等│ │ │旁、臺北巿巿民│
│ │ │ │ │張明弘張昌紋、│ │ │ │大道旁 │
│ │ │ │ │許瑋雁陳陽明、│ │ │ │ │
│ │ │ │ │曾雅靚謝智勇、│ │ │ │ │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
│21│100/04-100│0000000000│唯一 │王品懿、莊怡如、│父親車禍醫藥費│蔡泉利│94萬元 │臺北巿長安東路│
│ │/07 │0000000000│ │張昌明莊李毅、│、機票、聘金、│ │ │1段某日本料理 │
│ │ │0000000000│ │陳國豊張明弘、│母親開刀醫藥費│ │ │店內、高鐵嘉義│
│ │ │0000000000│ │張昌紋陳陽明、│等 │ │ │站、高雄巿五福│
│ │ │ │ │曾雅靚蔡佳彣、│ │ │ │三路御宿汽車旅│
│ │ │ │ │蔡佩純王于誠、│ │ │ │館 │




│ │ │ │ │張鎧維馬偉凱、│ │ │ │ │
│ │ │ │ │謝宛伶謝智勇、│ │ │ │ │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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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01-100│0000000000│龍兒莊怡如張昌明、│生活費、債務、│莊冠凰│4萬元 │臺北巿某處、新│
│ │/4/16(日) │ │ │莊李毅陳國豊、│替家人還債等 │ │ │竹城隍廟旁 │
│ │ │ │ │張昌紋許瑋雁、│ │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 │
│ │ │ │ │謝智勇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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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0/02-100│0000000000│文文 │張昌紋謝智勇、│媽媽交保金、奶│吳世文│10萬6000元 │高雄巿漢神百貨│
│ │/05 │ │ │王于誠張鎧維、│奶生病、地下錢│ │ │附近、高雄巿五│
│ │ │ │ │馬偉凱樊懿靜、│莊討債、酒駕罰│ │ │福三路附近 │
│ │ │ │ │謝宛伶曾麗安、│款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賴新介、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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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年5月間│0000000000│白露 │王品懿、張昌紋、│離開酒店之贖身│鄭家興│10萬元 │高雄巿成功路之│
│ │ │ │ │謝智勇王于誠、│金 │ │ │小時候咖啡館 │
│ │ │ │ │張鎧維馬偉凱、│ │ │ │ │
│ │ │ │ │謝宛伶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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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02-100│0000000000│莎莎 │王品懿、張昌紋、│母親車禍醫藥費│許志竹│6萬5000元 │高雄巿成功路之│
│ │/05 │ │ │張鎧維謝智勇、│、酒店置裝費等│ │ │小時候咖啡館 │
│ │ │ │ │王于誠馬偉凱、│ │ │ │ │
│ │ │ │ │謝宛伶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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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0年5月間│不詳 │陽秋莊怡如張昌明、│衝業績、贖身等│徐順營│4萬元 │臺北巿巿民大道│
│ │ │ │ │莊李毅陳國豊、│ │ │ │之白色建築物旁│
│ │ │ │ │張明弘莊廷芳、│ │ │ │、臺北巿長安東│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 │路之長安國小前│
│ │ │ │ │許幼琳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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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0/03-100│0000000000│元寶 │王品懿、張昌紋、│還債、離職還公│林文章│23萬5000元 │高雄巿五福三路│
│ │/06 │ │ │謝智勇王于誠、│司債務、欠酒店│ │ │與成功路交岔路│
│ │ │ │ │張鎧維馬偉凱、│化妝品服裝費、│ │ │口晶晶婚紗店、│
│ │ │ │ │謝宛伶賴新介、│撞傷客人賠錢等│ │ │高雄火車站附近│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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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0/03-100│不詳 │珍珍 │王品懿、張昌紋、│打破酒店的酒賠│蘇勝男│8萬2500元 │高雄巿五福三路│
│ │/5/21(日) │ │ │謝智勇馬偉凱、│錢、補業績等 │ │ │與成功路交岔路│
│ │ │ │ │謝宛伶張鎧維、│ │ │ │口之婚紗店、高│
│ │ │ │ │王于誠賴新介、│ │ │ │雄巿成功路與允│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文街交岔路口、│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高雄女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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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0/03-100│0000000000│桐心 │莊怡如張昌明、│補業績、還公司│賴宗德│21萬1000元 │潘朵拉店、臺北│
│ │/05 │0000000000│ │莊李毅陳國豊、│錢、做錯帳目賠│ │ │巿市○○道華山│
│ │ │ │ │張明弘張昌紋、│公司錢等 │ │ │公園、長安國小│
│ │ │ │ │許瑋雁陳陽明、│ │ │ │ │
│ │ │ │ │曾雅靚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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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0/03-100│0000000000│琳莎 │莊怡如張昌明、│房租、補業績、│李誠 │51萬6000元 │臺北巿林森北路│
│ │/06 │ │ │莊李毅陳國豊、│生活費、醫藥費│ │ │附近、潘朵拉店│
│ │ │ │ │張明弘張昌紋、│、報告費、稅金│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活動費等 │ │ │ │
│ │ │ │ │蔡佳彣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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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0/04-100│0000000000│楚楚 │王品懿、張昌紋、│租房子、打破公│幸志亮│56萬2000元 │高雄巿五福三路│
│ │/06 │ │ │謝智勇王于誠、│司精油、奶奶住│ │ │與民族路交岔路│
│ │ │ │ │張鎧維馬偉凱、│院、考美容執照│ │ │口點晶品婚紗店│
│ │ │ │ │樊懿靜謝宛伶、│、阿媽住院、租│ │ │外、高雄巿新田│
│ │ │ │ │賴新介曾麗安、│金和生活費、奶│ │ │路與自強三路交│
│ │ │ │ │林煜凱、楊家豪、│奶過世、賣房子│ │ │岔路口金太珠寶│
│ │ │ │ │陳國雄。 │仲介費、損壞儀│ │ │店外 │




│ │ │ │ │ │器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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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0/05-100│0000000000│冰冰 │樊懿靜、王品懿、│房租、阿嬤喪費│侯憶祖│32萬8500元 │高雄巿巿中路與│
│ │/06 │0000000000│ │張昌紋謝智勇、│、還經紀人錢、│ │ │民生路交岔路口│
│ │ │0000000000│ │王于誠張鎧維、│解約金等 │ │ │、風格店 │
│ │ │0000000000│ │馬偉凱謝宛伶、│ │ │ │ │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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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0/05-100│0000000000│紫軒 │莊怡如張昌明、│向客人潑酒罰錢│葉春福│17萬元 │高鐵新竹站前、│
│ │/06 │ │ │莊李毅陳國豊、│、還經紀人錢、│ │ │巿民大道旁之籃│
│ │ │ │ │張明弘張昌紋、│置裝費等 │ │ │球場及溜冰場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 │ │
│ │ │ │ │許幼琳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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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04-100│不詳 │小雪莊怡如張昌明、│補業績、離職、│劉康安│8萬3500元 │臺北巿林森北路│
│ │/06 │ │ │莊李毅陳國豊、│服裝費、所得稅│ │ │與長安東路附近│
│ │ │ │ │張明弘張昌紋、│、打傷客人賠錢│ │ │之公園籃球場、│
│ │ │ │ │陳陽明曾雅靚、│、接錯單賠錢等│ │ │臺北巿林森北路│
│ │ │ │ │蔡佳彣賴新介、│ │ │ │附近之基督教堂│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及天主教堂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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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0/05-100│不詳 │天天 │張昌紋謝智勇、│補業績、還地下│盧坤木│14萬2000元 │高雄巿五福路與│
│ │/07 │ │ │王于誠張鎧維、│錢莊債務、替父│ │ │自由路交岔路口│
│ │ │ │ │馬偉凱樊懿靜、│親還賭債等 │ │ │附近 │
│ │ │ │ │謝宛伶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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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0/03-100│0000000000│雨露莊怡如張昌明、│補業績買全場、│謝丁貴│22萬4000元 │臺北巿林森北路│
│ │/06 │0000000000│ │莊李毅陳國豊、│房租、生活費、│ │ │附近之華山公園│
│ │ │ │ │張明弘張昌紋、│母親喪葬費、還│ │ │溜冰場 │
│ │ │ │ │陳陽明曾雅靚、│母親欠地下錢莊│ │ │ │
│ │ │ │ │許幼琳賴新介、│之債務等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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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5/10( │0000000000│紫蘇莊怡如張昌明、│考美容職照、開│簡俊英│1萬元 │潘朵拉酒店 │
│ │日) │ │ │莊李毅陳國豊、│瑜珈館、瑜珈館│ │ │ │
│ │ │ │ │張明弘張昌紋、│裝潢費等 │ │ │ │
│ │ │ │ │莊廷芳曾雅靚、│ │ │ │ │
│ │ │ │ │陳陽明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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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0年5月間│0000000000│陽子莊怡如張昌明、│生活費、打破酒│許明岳│6萬元 │臺北巿林森北路│
│ │ │ │ │莊李毅陳國豊、│店名酒賠錢、補│ │ │附近之華山公園│
│ │ │ │ │張明弘張昌紋、│業績等 │ │ │(溜冰場) │
│ │ │ │ │莊廷芳陳陽明、│ │ │ │ │
│ │ │ │ │曾雅靚許幼琳、│ │ │ │ │
│ │ │ │ │賴新介曾麗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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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04-100│0000000000│陽子莊怡如張昌明、│補業績、贖身、│林文雄│72萬9500元 │臺北巿長安東路│
│ │/6/29(日) │0000000000│ │莊李毅陳國豊、│母親開刀、欠酒│ │ │之天主教堂、臺│
│ │ │0000000000│ │張明弘張昌紋、│店錢 │ │ │北巿林森北路與│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巿民大道交岔路│
│ │ │ │ │許幼琳賴新介、│ │ │ │口之華山公園、│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長安國小、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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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0/05-100│0000000000│小風 │王品懿、張昌紋、│補業績、房租、│歐國興│4萬元 │高雄巿成功路與│
│ │/06 │ │ │謝智勇王于誠、│開美容店、擴大│ │ │民生路交岔路口│
│ │ │ │ │張鎧維馬偉凱、│店面、繳稅金、│ │ │小時候咖啡館、│
│ │ │ │ │謝宛伶賴新介、│打官司等 │ │ │高雄巿九如路與│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天津街交岔路口│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九如別館 │
├─┼─────┼─────┼───┼────────┼───────┼───┼──────┼───────┤
│41│100年1月至│0000000000│思琪 │莊怡如張昌明、│補業績、當太太│陳進明│105萬6000元 │新竹市○○路首│
│ │100年6月底│0000000000│ │莊李毅陳國豊、│、離職需付製裝│ │ │爾店內、臺北市│
│ │期間 │0000000000│ │張明弘張昌紋、│費、補稅金、出│ │ │林森北路潘朵拉
│ │ │0000000000│ │許瑋雁陳陽明、│車禍、離職保證│ │ │店內、臺北市長│
│ │ │0000000000│ │曾雅靚謝智勇、│金、母親死亡喪│ │ │安東路與新生路│
│ │ │ │ │蔡佩純許幼琳、│葬費、離職手續│ │ │口 │
│ │ │ │ │賴新介曾麗安、│費等 │ │ │ │




│ │ │ │ │林煜凱、楊家豪、│ │ │ │ │
│ │ │ │ │陳國雄。 │ │ │ │ │
├─┼─────┼─────┼───┼────────┼───────┼───┼──────┼───────┤
│42│100年4月間│不詳 │小甜 │謝智勇王于誠、│補業績等 │許國修│3萬元 │高雄市○○○路│
│ │ │ │ │馬偉凱樊懿靜、│ │ │ │與成功路口 │
│ │ │ │ │謝宛伶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
│43│100/5/3-10│0000000000│桐心小│莊怡如張昌明、│補業績、離職、│陳福順│23萬7000元 │首爾店、潘朵拉
│ │0/7/5 │ │希林思│莊李毅陳國豊、│還債、被公司罰│ │ │店 │
│ │ │ │婷 │張明弘張昌紋、│錢等 │ │ │ │
│ │ │ │ │陳陽明蔡佳彣、│ │ │ │ │
│ │ │ │ │曾雅靚賴新介、│ │ │ │ │
│ │ │ │ │曾麗安林煜凱、│ │ │ │ │
│ │ │ │ │楊家豪、陳國雄。│ │ │ │ │
├─┼─────┼─────┼───┼────────┼───────┼───┼──────┼───────┤
│44│100/02-100│0000000000│張小涵│莊怡如張昌明、│奶奶生病、開刀│翁仁佑│35萬1000元 │新竹市○○路「│
│ │/06 │ │ │莊李毅陳國豊、│之醫藥費及死亡│ │ │曼黛瑪蓮內衣店│
│ │ │ │ │張明弘張昌紋、│之喪葬費用,贖│ │ │」外、新竹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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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