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157號
TCDM,101,易,3157,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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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枝輝
被   告 張璿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009
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枝輝張璿慶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2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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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