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麟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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