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230號
SLDV,90,補,230,20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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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麟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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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