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335號
TCDM,101,交附民,335,2012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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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余振興
      余陳玉雪
      陳玉蓮
      余雯嵐
      余少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律師
被   告 許慶河
被   告 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101 年10月
3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原告余振興等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郭明仁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應增列原告余振興 等5 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郭明仁律師」,蓋依卷附之原告 余振興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所呈之刑事附帶民事委任狀即 明,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未記載共同訴訟代理 人郭明仁律師應係漏繕,應予補充增列,附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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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