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1年度,2462號
TCDM,101,中簡,2462,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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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政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104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聖政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鋁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 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然其身為 成年人,不思理性處事,竟因細故毀損告訴人之車輛,造成 告訴人財物損失,有違社會良善風氣,實非可取,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所 生危害,與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說明「扣案之 鋁棒1 支為被告所有,自住家5 樓攜至1 樓騎樓,用以毀損 告訴人前揭車輛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應予沒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 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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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